工程签证有没有有效期?
1、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增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应当首先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单》及相关依据,包括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结构图和施工图说明、变更部分的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图纸会审记录、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给原设计单位核定,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证明或变更设计审查确认书;之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造价确定函》,内容包括变更原因、项目类别(是否调价)、工程量(计算依据)、调整价格(依据)等内容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核实并签署意见,如无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2、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价差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材料进场时,由承包人提供检验报告、材质证明等质量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代表查验。 (2)发包人在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毕后填写检验认可书。逾期未填写者,视为认可。 (3)材料的单价按中标时的信息价(如有信息价外采购的除外)执行,超出中标时信息价的价差,按投标时已确定的材料基准价进行调整的方法和方式计取。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按以下规定调整: A.对工程实行定额计价模式的,材料价格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执行。
B.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费用控制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差价为依据。 C.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D.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可调因素外,结算时不考虑任何政策性调整因素。 E.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应包含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F.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代表负责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索赔,应有充分的证据,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生效。 G.对涉及材料价格调整的工程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附有计算式和有关参数的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