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定居分为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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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如果是在工作单位申请的,那么需要提供就业证明、任职证明和社保明细;如果是自己申请的,则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并且有公证处的证明。

2.审批 移民局会对你的材料进行审查,在确认无误后通知相关部门对你的申请进行批核。

3.领取签证/签证信 获得批核的申请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去领自己的护照以及签证,有的人可能会收到签证信,上面会标记清楚办理签证所需携带的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全部页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等,最后还需准备一张两寸的白底照片。

4.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

① 办理签注手续,拿到港澳通行证后,每年赴港次数最多是10次,每次逗留时间不能超过7天,若拟入境香港超过1个月须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居留许可。

② 在规定日期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深圳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居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到原办证派出所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

③ 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

④ 经审核批准并取得《准迁证》的,应从户籍地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籍资料邮寄至我处留存。

⑤ 我处收到移送过来的户籍资料后,将及时录入电脑生成电子档案,并在计算机系统里为申请人设立证件号码。

⑥ 证件制作完成后,我会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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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和香港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香港配偶的香港身份证,需做缩印件2份,在复印件上签名;

4、申请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两份。

第二步、申请人接受派出所和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的调查,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认为通知有误,可自接到通知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一次复议;

第三步、对审查、调查符合赴香港定居条件的,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批准定居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通知书》和定居香港的香港特区护照式旅行证件(港纸)。申请人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自行前往香港。

注意事项:凡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定居人员,应同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公安机关将作出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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