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产权是永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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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也在看房子,就这个问题跟开发商和律师有了下面这段对话(为保密起见,人物均为虚构): 由对话可知,所谓的“97年收回港岛”其实是指1997年后香港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让土地的使用权人丧失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会被收归国有,而只是被政府收回批发的资格而已。所谓“收回港岛”的说法实际上并不准确。 那么,如果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被收归国有,是不是就意味着房屋永不过期呢?并不是这样。虽然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剥夺或限制原居民居住的权利,但是2014年的土改方案中,却明确了以下3类房屋的归属: (一)1997年7月1日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的房地产;

(二)1997年7月1日后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并在1997年7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

(三)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虽然房屋的所有权不被认定为非法,但因为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在1997年之后,为了保持房管的平稳过渡以及公平起见,这些房屋将被征收补地价,并重新取得房地产证。 当然,既然有补地价和重新办证的可能,说明这类房屋在产权上依然是有瑕疵的,即存在被政府回收的可能。然而这样的结果显然已经比大陆更尊重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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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人们持有的所有土地以及所建房屋的产权并不是永久的。政府在出让土地时都有各自不同的年期限制,通常出让的期限为50年。

不过,政府卖出土地时,其实出让的是土地的批租权,受让人在出让期限内可以使用该土地,而土地的真正业权仍属于政府,出让期届满,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不过,香港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以公共目的或以公众有利为由收回某块土地或地上任何建筑物时,会对原持有人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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