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逗留签算是香港居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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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持中国国籍的中国人,才能被称为“中国公民”;而持外国护照、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才是我们常说的“外籍华人”或“华侨”。 题主提到的朋友,应该属于香港特区政府所定义的“受养人”,即持有有效港澳通行证和内地身份证的内地居民,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外国人或者其随行家属(受养人)予以移民许可、定居许可或者居留许可,颁发相应的证件。

从字面上理解,“移民”是指个人离开自己的国土到海外定居,也就是指公民迁往国外居住并在国外取得国籍,“定居”是指公民离乡别井到他国定居。 “住”与“移”是相对而言的。凡因故出国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均为“定居”;凡是出国定居后又申请返回国内再居留的,则是“移居"。 至于什么是“受到限制”,什么又是“不受限制”,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内地居民来说,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赴港签证的:

1. 具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拥有房产的非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商务或旅游签证来港投资、做生意或旅游。

2. 如果是广东籍户口,并且持有广东颁发的居住证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则可以办理香港签证。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它的一般都属于“受到限制”的情况,需要持有特殊证件才能往来两地。这类证件包括:

1) 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核发,证明持证人系港澳地区居民,并按有关规定允许其回内地探亲或短期定居;

2)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国务院台办签发,用于台湾居民入出境时记载其旅行证件号码和有效期以及有关出入境信息等;

3) 中国政府给持外国护照的中国人的签证,证明已被准予入境,及其在境内停留期限。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朋友应该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港有足够资金和投资或在港就足够的工作机会可以提供。那么他就可以凭借这些证明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商务或旅游签证前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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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居民与非居民是以定居(或称定住)作为划分依据。定居是指一个人固定在一定地区或国家长期生活,该地区或国家即为这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或称惯常居住地)。一个人在一国(或地区)定居,具有该国(或地区)的国籍,就应是该国(或地区)的本国(或本地)居民,通过这种居民身份,这个人在该国(或地区)获得权利、承担义务;如一个中国人定居在中国大陆,他是中国内地的常住居民,具有中国国籍、大陆户籍。

从定居的角度对居民加以考察,至少要对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如一年或更长)的习惯性的作法加以考察才能确定,“定居”和“居民”的意义是很明确的,它与短暂的逗留(旅行或度假)不同,一个中国人到香港旅游一个月,回大陆工作,他仍是内地居民。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有明确户籍标识的人口和没有定居地的无国籍流浪者两种比较容易判断外,还有定居但取得他国(地区)国籍的人、有定居取得该地永久居住证但仍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定居仅有工作地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如学习和培训、治病)的外国人等,很难用一条简单而又十分清楚的标准来划分居民与非居民。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就某一段时间(如一年)的居住状况确定一个人的居民身份,即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就认定为居民。

IMF在《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中给出的“非居民”的定义。即:非居民是从全球(本国)的角度考察,没有在本国居住(定居),不是本国居民的个人和经济实体,是本国居民的对应范畴,非居民的含义是“非本国居民”。IMF在“非居民”定义中明确:居民的判定标准为“惯常住处”(即惯常居住地),并且确定一个人的居民身份(或非居民身份)要从某一年的状况加以考察。IMF对“非居民”的解释也适用于“居民”。“逗留”时间较长有可能成为“定居”,从而成为“居民”,不能因此而认为“逗留”就是“定居”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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