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418条是什么?
418条款是关于I-601/2拒绝申请的撤销的条款,可以认为是美国移民法的“撤消申请”条款 。根据该条款,申请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有可能撤销移民局先前所作出的拒绝裁决(包括I-797通知)。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对移民局作出的拒绝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移民局提出撤销决定的申请。
当然,申请人是否能成功撤消决定,取决于他所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所有的申请条件,就可以成功取消原先的拒批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撤消是指撤消移民局所作的拒绝决定,而不是撤消移民局的审核程序。当移民局作出拒绝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上诉或提请行政诉讼以撤消该决定;同时,还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要求移民局重新作出批准决定。
一、申请人可以撤消申请的情形 根据移民第418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撤消申请的法定原因有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移民局错误地实施了移民程序或者作了错误的处理。例如,移民局没有给予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权利;未依据正确的法律作出裁定;未给申请人提供有关复核和申诉程序的通知等。
第二类是因为移民局未能有效实施移民法或移民局规章。例如,没有给予合理的考虑时间;未能及时作出决定;未能正确地解释和使用移民法规;在适用法规时发生遗漏或误解;未能保持记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等等。
二、可撤消申请的例外情况 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当移民局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之后,申请人可以就移民局拒绝其申请的相关理由提起上诉或行政诉讼以争取撤销该拒绝决定,但在以下情形中,申请人不能援引418条申请撤消移民局的决定:
(一) 当移民局的审查涉及欺诈或其他犯罪时;
(二) 当申请被撤回或放弃;
(三) 对于特定类型的申请,若被申请人得知申请已被批准后,会向移民局书面声明不再继续寻求签证或移民身份。 三、可申请撤消申请的主体 虽然原则上讲,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同提交撤消申请的申请,但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家庭成员往往作为独立申请人分别申请移民签证,他们在获得绿卡后才开始计算的5年国籍等待期将不连续计算,而以前获得的居留签证也将作废。为规避此类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遵循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