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没有法律吗?
2011年4月25日,《温哥华头条》发表夏冰所著的《没有法律?加拿大的司法机构很凌乱》一文。文中称,在加拿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司法机构进行终审。普通刑事、民事诉讼以及很多行政案件,都由地方法院(county court)来解决。地方法院上面有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appeal court)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同属于司法体系。
区地方法院一般处理民事、刑事案件,但相对简单案件。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处理较为严重的案件,如犯罪、契约、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和动产的所有人及义务等等。上述两种法院均有上诉机构。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是上诉法院,其裁决是终审裁决,不得再次上诉。最高法院院长是由总督(代表英女王)任命的,并不是由选举产生,所以最高法院院长是在政府控制之下。从加拿大法律制度来说,如果最高法院院长不赞成政府的观点,那他可以在司法过程过程中使政府败诉,但是事后,总督完全可以任命新的人来取代院长。
所以,从这点上说,加拿大并不象我国那样,有完整的司法体系,独立的司法体系受到人民的拥护,受到政党的干扰较少,因为司法机构不掌握在政府手中。
从我国引进的宪法司法化理念,在加拿大并不适用。因为加拿大并不存在所谓一元的司法体系,更无独立的司法体系。
从加拿大法院体系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有上下级之分,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审查是其当然的职能,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司法体系所存在的现象。
如果在加拿大遇到冤假错案该如何呢?读者可参考以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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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中政府及其机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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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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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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