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避难签证是什么?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居留的法律责任,在1985年2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1985年中国外国人居留法”)中已有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滞留不归的,及其被许可进入中国后出境不出境或者出境后不归又入境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遣送出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简称《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现已作废)进一步规定了外国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国人,可以责令其限期出境: (一)违反中国法律,被处拘留、罚款或者被吊销国籍证的; (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通知本人出国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而拒不改正的;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中国形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 (七)其他不宜在中国境内居留并经提醒无效的” 第三十二条有《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而被强制遣送的外国人以及经提醒无效不宜在华继续居留的被警告、处以罚款等处罚的外国人都可以作出限期出境和强制遣送的决定.但并未明确区分这些不同性质的外国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相应处理原则。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国人以申请政治庇护为手段,逃避原籍国或居住国的法律追究或在国外犯罪后在华长期逍遥法外。这类案件的处理一直困扰着公安出入境部门、外交部门和司法机关.成为当前外国人管理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难题之一。因此,如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界定并依法处理具有政治避难性质的中国境内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公安部于2003年初报请国务院批准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行政程序规定)并于同年7月开始实施。新行政程序规定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外国人身份的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并对查处类似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一 第四十四条对下列涉及外国人的治安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 (二)外国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境外作案后在境内被发现的
第四十五条对以下治安案件当事人应当分别对待: (二)外国人违反中国法规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决定限制出境;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不经审批决定限制出境,但在执行前应报公安部备案;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没收护照并且被拒绝签发入境证件的,必须限制出境 在新的《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之前,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人有责令限期出境、强制遣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但由于当时尚未明确规定涉外治安案件及查处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因而实践中往往难以对这类行为人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而且由此也带来了执法尺度不一、标准不统一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