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日本研究生吗?
先简单介绍自己,东北大学经济学部,本科经济学院;名古屋大学法学部,硕士法学院。 两个学位都修了法律方面所有规定的科目(当然,日本研究生是学术研究制度而不是授予学位的)。 因为修士阶段也学了法律的所有规定科目,所以可以简单谈谈对于日本法律的理解。
一、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体系 在日本,由于实行的是成文法体系,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成文法又区分为基本法与特别法。
基本法包括宪法与刑事法律即刑法等;特别法包括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商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等。 日本的判例法主要是指判决。因为大审院(最高裁判所的前身)的判决必须经过国会同意方可生效,所以对国会通过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而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同中国一样,日本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但是其划分的标准与中国不尽相同。
在日本,公法指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这些公共利益的实现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而私法则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实施一般不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虽然划分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为标准,但判断的标准比较灵活,不一定是绝对的概念。
三、法不溯既往原则 所谓法不溯既往原则,就是指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惩罚昨天的行为。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虽然从字面上理解这句话可能过于绝对,但是在日本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四、法不禁止皆可为的原则 该原则的英文表述为“Nothing-involves a duty to obey the law”,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服从法律的义务。 基于这样的原则,在19世纪美国废奴运动时期,即便是反对蓄奴的人也没有违法捣毁南部奴隶主的奴隶笼子的义务。因为在当时的美国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