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注销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移民注销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入地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民办理迁往住所地户口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迁移证; (二)居民身份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地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发给《军人保险卡》。 没有领取《军人保险卡》的,入伍后由部队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被招收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节 注销户口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注销户口的决定:
(一)死亡的;
(二)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节 户口注销凭证 第十五条 户口注销,应由主管机关出具注销户口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一)军籍注销手续;
(二)劳教注销手续;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往现工作单位和就读学校的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公民所在单位或学校开具的证明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对需要补充相关证明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