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哪时候建国?
1867年7月1日,英国颁布了《加拿大法》(Canada Act 1867),正式将魁北克、安大略、新不伦瑞克、纽芬兰以及爱德华王子岛联合为一个王国即“加拿大自治领”。这个联邦共和国的首都定在多伦多。 这个立法被成为“第二项加拿大法案”(Second Canadian Act)以区别于1791年的“第一项加拿大法案(First Canadian Act)”,后者建立了英属北美大陆第一段魁北克-安大略省份分界线。 这项法律还设立了议会制度及司法系统并授予联邦政府征税权。虽然这项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各省的权限,所以这些省仍然保持许多自主权。
后来为了平衡魁北克的势力,又分别于1870年和1898年将曼尼托巴和亚伯塔两省加入联邦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后殖民地独立风潮的影响以及加拿大的民族主义运动,1949年才并入联邦的纽芬兰省也获得了与其它省份平起平坐的地位;而同年独立的马尼托巴省则重新回到了联邦的怀抱当中。
如今我们通常把1867年到1931年间的历史称为加拿大“帝国时代”(the Dominion Era)或“英帝国时代”(The British Empire Era)。在这一时期,加拿大仍然是英国的附属国因此也被称为“帝国内部自治领地”(Domestic British Dependency within the Empire);而在这一时期的宪法文件都以“法案”的形式制定并通过了议会的通过而不是由女王直接颁布,所以在当时加拿大的君主是象征性的。从1931年开始至今天,我们把这一段历史称为“宪政共和时代“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在这段期间,尽管英王仍是国家的元首,但实际上政府运作均由内阁领导的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