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几年?
以前是7年,现在是5+1+2,即连续在香港居住满5年(中间可以返回内地),第6年和第8年申请移民签证,成功的机会比较大。 条件是必须在过去8年里最少有7年的时间是真实居住在香港的
以工作、学习或者定居为目的来港的人,一般被称为新移民,他们需要申请居留许可。而持有旅游、探亲或其他非长期签证的内地访客在香港逗留期间,属于临时居民身份。与本地居民的差别在于不能在香港就业或就学,也不能获得社会福利。
根据现行规定,所有3岁以下的子女,无论父或母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都随同父母任意一方在内地生活,并可以在父母的任何一方取得当地户口;但父母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且年满14周岁须重新选择国籍,随父母一方取得香港身份证。如果父母双方都是香港永久居民的话,子女可直接办理投靠手续入香港户籍。而未满14周岁的父母离异的子女可跟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取得香港身份证。
永久性居民包含两大类,其一是通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性居住连续性七年或是这七年内的任何时候内累计性居住满七年的人,其二为第一类人所抚养的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凡年满18周岁,在香港特区无居留权的人,只要符合下述规定,均可从政府处申请居留权:
A、在提出申请之日前的连续3年内,在香港特区通常居住,而且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期间的居住是连续性的,而且该期间内的中间离港合计不超过90天;
B、在上述A)款所指3年期间前的额外8年期间在香港特区通常居住,而且该合计11年的期间内的中间离港合计不超过24个月
申请者提出申请时,必须年满十八岁,而且在提出申请之日前的三个月内,必须是在香港特区以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居住。
香港非永久居民(非香港特区永久居民),除获豁免人士外(现时有关劳工和就业政策的豁免人士,有关详情可参阅入境处刊物“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香港特区劳动力计划下输入非本地劳工的政策”):
(1)在到达香港特区之前,需要取得入境签证或是可以入境的许可。
(2)到达香港特区的停留是临时性的,其停留条件要靠入境处(亦称入境事务处)的许可,该许可决定其停留的时间和居留要求,也随时可以对该许可的条件和时间进行更改或是终止(可参阅入境处刊物“在港逗留和离港再回港的规定”)。 非永久居民(nonpermanent resident),除获豁免人士外,须在进入香港特区之前取得入境签证或许可证。